上海千实: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―磷肥、钾肥、复混肥料、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

1 适用范围

本标准提出了磷肥、钾肥、复混肥料(复合肥料)、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、监测方案制定、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磷肥、钾肥、复混肥料(复合肥料)、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、气污染物,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。

自备火力发电机组(厂)、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 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

HJ2.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

HJ/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

HJ/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

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

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

HJ 864.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、钾肥、复混肥料、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

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

3 术语和定义

GB 155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
3.1

磷肥工业phosphatic fertilizer industry

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。磷肥产品包括:磷酸一馁、磷酸二馁、重过磷酸钙、硝酸磷肥、硝酸磷钾肥、过磷酸钙、钙镁磷肥、钙镁磷钾肥和其他副产品(氟硅酸钠、氟硅酸钾等)及生产磷肥所需得中间产品磷酸(湿法)。

3.2

钾肥工业 potassic fertilizer industry

生产钾肥产品的工业。钾肥产品包括:氯化钾、硫酸钾、硝酸钾以及硫酸镁钾肥。

3.3

复混肥料(复合肥料)工业 compound fertilizer industry



2023-02-08 00:00